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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方县委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6-06-19 08:39  文章来源:大方县大水乡党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为了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一历史机遇,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吸引县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开发。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我县境内的各种资源、产业和各类市场(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全方位向县外开放。欢迎县外投资者来我县开发农、林、牧、水和各种矿产资源;兴办原材料、农副产品加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与我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参与能源、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和旧城改造、房地产业等项目建设;开发旅游、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各种公益事业。
保障措施和优质服务
第二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联席办公制度,统揽全县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条 对县外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实行“一枚章
”审批,“一条龙”服务,并由县监察部门给予“挂牌保护”,其投资项目从申请、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直至项目建成投产,由办公室派人实行全程服务。只要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企业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若企业与外界发生法律纠纷,政法部门应及时给予咨询和解决。
第四条 杜绝“三乱”行为的发生,按规定企业应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对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在权拒交,并可向投资中心投诉。
第五条 为依法保护县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公安部门承诺,对非法侵害投资者经营活动,
人身和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及时查处,若因人为因素无理对企业断电断水等行为,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当地政府或责任单位先承担赔偿责任,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着简化、快捷、高效和“一条龙服务”的宗旨,对来投资兴办的企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协议、合同和章程等有关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的项目,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全部手续,未按时限批准办理的,应及时向投资者说明情况。
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对县外投资者、县内引资者和对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优惠和奖励。县财政进行年度预算时,将招商引资发展基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 对投资者的奖励及优惠:
(一)独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按企业上交并进入当地财政税款的比例给予奖励。前三年按80%,第4~5年按50%的比例给予投资者奖励。
(二)合资、合作生产型企业及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方投资总额25%以上,合资、合作期限10年以上),
投产后,按企业交地方财政承包款中给予奖励,前两年按50%第3~4年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进行合资、合作的,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三)独资、合资(外方投资3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第三产业的,房地产业、娱乐业除外),按企业上交地方财政税收中给予奖励,第三年按30%,第4~5年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承包、租赁、兼并、收购亏损企业,可在所得税前抵补亏损;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停产企业,可按兴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投资开发废渣、废水、废气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将进入地方财政的税款100%的比例给予奖励和免收一切管理费用,第3~5年缴纳的其它地方税可全额作为奖励。
(六)投资在县城兴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由县人民政府划拨土地,投资旧城改造,市政建设的可按地价的50%计算费用;有特殊贡献的,可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减免费用;利用本县闲置厂房的,从投产之日起,无偿提供使用三年。
(七)投资我县兴办的企业,所需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征出让,地价可分期交付,开工前先交5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交清。年上缴地方所的税30万元以上的。地价款由政府3年以内分期返还。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投资者优惠出让,出让金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70%计算,出让用地年限为:商业40年,工业50年,住宅70年。合同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九)凡购买“四荒”地开发农、林、牧、水产养殖业的,按“四荒”使用权拍卖的最低标准优惠购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种、养殖业项目,在所购荒地内修建固定性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免交土地出让金(交地方财政部分),前三年的农业特产税可100%作为奖励。
(十)凡在县内“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工业区”各类手续完备的开发小区内办企业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十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个人奖励。
(十二)外资兴办企业、办理手续所需的各项收费,除物价部门审定的工本费外,其余部分一律待企业投产后,按最低标准收取。
(十三)对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国内单位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带动面较大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一厂一议,一项一策”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九条,凡为县的经济发展牵线搭桥,以县外引进资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认为办成一个经济实体,对引进资金或项目者实行奖励。
(一)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
引进捐赠、赞助等无偿资金,按引资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以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等形式引进资金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建成投产后,按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兴办非生产性企业的(商业贸易项目除外),按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无息贷款使用1年以上的,按总额的3%给予奖励;引进有息贷款,使用1年以上的,按总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的其它各类资金,利率不高于国家规定,使用期3年以上的,资金到位后,按1~2%给予奖励。
(二)引进项目的奖励办法:
引进项目所得的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投资在我县兴办的企业,年创税属地方可支配部分在10万元~49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99万元的奖励15%;100万元~199万元的,奖励20%;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5%。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到我县进行投资的县外投资者,过去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大方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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